(李思科 张荣)
三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随之撤回起诉,双方矛盾得以快速、妥善解决,体现了诚信履约的法治精神。
2025年2月17日,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一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承建的项目供应预应力管桩。合同明确约定了“先供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并设定了分阶段付款节点。为保障债权实现,2025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二(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涵盖主债权、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累计供货金额达630630元。然而,被告一在支付10万元货款后,对剩余530630元货款迟迟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违约金及因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表示愿意履行支付义务,并立即结清了所欠货款。鉴于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然实现,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顺利化解,展现了司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高效与权威。通过诉讼途径,债权人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而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避免了进一步的信誉损失及成本增加,对积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积极沟通、主动履行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