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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老头乐”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

来源:城固法院 | 作者:杜聪豪 杜建华 余春花 | 发布时间: 2026-03-16 19:00:01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有一款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具有小巧的车型和封闭的设计,因价廉、实用且方便,受到老年群体的青睐,这就是大家所说的“老头乐”。当“老头乐”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2025年8月,吴某驾驶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吴某驾驶的“老头乐”电动四轮车其性能属于机动车范畴。张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600元。吴某辩称,自己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不能上牌、无法购买交强险,故拒绝赔偿。

法官说法:本案中,吴某驾驶的“老头乐”电动四轮车虽未上牌,经鉴定却属机动车范畴,因此应适用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义务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但吴某并未购买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某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其有权要求吴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事故责任、实际损失,判决吴某赔偿张某21800.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车主将面临更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压力。驾驶“老头乐”电动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老头乐”汽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照机动车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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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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