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简单按照遗嘱或继承直接分配。现实中,有的家属因对分配规则不了解,或因经济付出产生矛盾,导致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孙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婚后主要由李某照料生活。后孙某被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孙小某接走同住,次年因病去世。孙某系退休职工,单位发放丧葬费3200元、抚恤金53600元,共计56800元。就该笔款项的分配,李某与孙小某产生严重分歧:李某主张作为配偶应继承全部抚恤金,并出示孙某生前自书证明,称孙某同意将抚恤金全归其所有。孙小某则认为自己是孙某的儿子且实际出资操办了丧葬事宜,故抚恤金则应在扣除丧葬费后,由二人平分。因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是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的,其发放对象是生者,而非死者。因此,抚恤金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定义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孙某生前出具的关于抚恤金全部归李某所有的证明,处分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权利,属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分配依据。抚恤金的分配通常可参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李某作为配偶,孙小某作为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丧葬费具有明确的特定用途,即用于办理丧葬事宜。孙小某出资操办丧事,故3200元丧葬费应归其所有。综上,法院判决,单位发放的3200元丧葬费归孙小某所有,抚恤金由李某与孙小某各分得26800元。
法官提醒: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国家或单位给予逝者家属的专项补助,具有特定用途和分配规则,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逝者生前无权通过遗嘱或书面声明直接指定归属。在处理此类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丧葬费:通常用于办理丧葬事宜,若由一方实际支出相关费用,可优先由其受领,但需提供合理支出凭证。同时应注意厉行节约、丧事简办,超出丧葬费部分,不能以抚恤金扣减,于法无据。
抚恤金:旨在抚慰死者近亲属,一般由法定继承人参照继承顺序和份额协商分配,若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