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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炼铅法不容污染环境遭获刑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7 11:32:50 | 1264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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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锋涛

老孙在陕西渭南一直从事汽车维修行业,近年来生意不太好做。他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被淘汰下来的废旧电瓶,废旧电瓶中含有铅板,有人收购废旧电瓶进行炼铅,赚了不少钱。于是,老孙寻思找一帮人做这个生意。

2017年年底,老孙找到了朋友赵忠、老罗等人,将收购废旧电瓶进行炼铅后赚钱的想法跟他们讲了,赵忠等人也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门路,决定一起干。随后,老孙租赁了渭南市某公司的厂房,出资购买了炼铅炉所需用的钢筋、钢板、水泥、沙子、叉车、拆解废旧电池砂轮等材料及原料。材料齐全后,他们带领工人在厂房内安装炼铅设备,建设了两条土法炼铅生产线,几人的炼铅生意干了起来。

其间,老罗联系朋友杨修来安装炼铅炉,杨修又向他们介绍了宝鸡市的卖家,他们从宝鸡购买了废旧铅蓄电瓶约120多吨。

2018年4月8日,渭南市经开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老孙租赁的厂房进行了检查,查获了土法炼铅生产设备,并对土壤进行检测,铅含量严重超标。截至查获前,老孙等人已经销售了30多吨成品铅块,获利达51万余元。

今年8月,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老孙、赵忠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废弃的铅蓄电池2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杨修、老罗等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其搭建炼铅炉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货源,后果特别严重,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本案中,老孙收购进行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具有严重污染性的危险废物。为了明确具体的危险废物,2008年由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危险废物的品种,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其他废物。

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综合经营许可证和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只有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执照,才可以进行危险废物的相关经营活动。收购废弃电瓶,进行拆解处置,属于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项目。

本案中,老孙等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上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对厂房内的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杨修明知其无经营许可证,仍提供协助提供货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上述人员均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除了案例中讲到的铅酸蓄电池外,我们接触更多的是一次性干电池、可充电干电池。我国生产的电池有96%为锌锰电池和碱锰电池,其主要成分为锰、汞、锌等重金属。这些重金属对人体健康均存在极大的危害性。目前我国大部分人虽然环保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对于废旧电池的集中回收和处理的习惯还没有养成。因此,对垃圾分类,特别要注重对废旧电池进行单独收集和单独处理,从日常生活中排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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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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