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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来源: | 作者:亚男 | 发布时间: 2026-09-16 17:06:12 | 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制度之治”之要

  提升共同体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抓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原创性理论观点,集中地体现了执政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运用“两个结合”深入分析、研判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而形成的时代精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只是一个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政治概念,而是一条凝聚民族力量、维系精神血脉的核心纽带,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二者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是一个不断“明理”的过程,必须旗帜鲜明地向人民群众讲清楚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深刻道理,讲清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真理性,促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耳、入脑、入心,增强人们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光明前景的信心和决心,以更强的历史主动精神投身于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强调“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目标指向,是加强法律机制建设,即是说要以“法律机制”和“制度机制”共同保障“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新时代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的“制度之治”,体现为各项工作都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完善涉及民族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把中国特色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202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一步为“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提供专门法支撑。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总体部署以及民族地区的工作实际,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团结促进法”,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用法治思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加强对“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的落实和细化。建立健全一个以法律为牢固根基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体系,是保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决定性、全局性因素。在涉及民生日常事务中,要始终坚持各民族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尤其要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件和突发事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一个具体案例都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真正用“制度之治”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三)“以人民为中心”百年历史凝练的执政密码

  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马克思的“人民主体论”是以共同体理论为基础展开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是个人实现自由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共同体”都能够实现这个理想,只有在马克思所说的“真实共同体”中,“人”才能够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新生政权的真正来源,从中国共产党的七大确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再到党的二十大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地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最终在新时代凝练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中国革命初期阶段只是党的单方面承诺的话,那么,当人民选择了共产党之后,就成为了党和人民之间的神圣契约。近代以来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民主制以其“多数人的统治”,日益获得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现行《宪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冲破了以往民主制度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性别和财产方面的限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促进和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宪法》既是执政党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政党做出的历史性抉择。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途径,2019年习近平根据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地考察,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工具箱”,规定它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由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创造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式,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基础之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谁才是历史文化创造的主体呢?马克思主义认为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主体,从而形成了历史文化的人民主体性思想。中华民族是各族人民经历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在他们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形成的“民族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是把“中华民族”与“共同体”两个子概念有机复合的共同体,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的统一性、共同性与不可分割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这个一语双关的“磅礴力量”,既指向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磅礴主体力量,也涵盖了实践主体所承载与凝聚的磅礴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力量”逐渐将其最核心、最独特的精神要素,沉淀凝结为一套稳定的观念体系与价值符号,最终形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精神标识。“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十大历史经验之一,它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政治逻辑和理论逻辑,这个理论逻辑在党的百年奋斗各个历史时期得到演绎与发展。百年来党的全部理论与实践充分表明,要坚持“人民至上”就必须以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新时代要求在更高水平上健全完善坚持“人民至上”的制度体系。新时代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脉络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主旋律。当人们把“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历史主体进行考察的时候,就会发现新时代是近代以来最具有生机和活力的时代,是发展最好最快的时代,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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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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