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5年3月,刘某某等四人被从缅甸押解回国,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间,刘某某等四人分别出境至缅甸妙瓦底环亚园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通过“养号”“打粉”“精聊”等方式参与“虚拟币投资”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中,刘某某加入境外犯罪窝点超过19个月,梁某超过17个月,王某超过2个月,翟某超过1个月。
辩护策略:围绕“主观故意”与“从犯地位”展开
本案由上海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
第一,对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要件提出质疑。 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系被骗进入园区,其出境目的并非直接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不应适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兜底条款。辩护人还提出刘某某系在被胁迫下实施诈骗,并提交了家属报警记录——证实刘某某主动要求家属报警解救,说明其没有主动参与犯罪的故意。
第二,强调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 辩护人指出,刘某某在园区内从事“养号”工作,在整个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最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对犯罪对象提出辨析。 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所在团伙系针对境外居民实施诈骗,未侵犯中国公民的财产权利。该观点虽未获法院采纳,但体现了辩护人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
量刑协商:庭前辩护的关键突破
本案中,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体现在庭前阶段的充分沟通。公诉机关初步量刑建议为二年二个月。陈红印律师围绕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认罪态度等因素与公诉机关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最终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一年十个月,刑期减少四个月。
刘某某对于最终量刑结果表示满意,当庭服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19个月,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是否受胁迫,法院认为刘某某在园区内有正常作息,可对外通讯,具有一定自由,参与犯罪时间较长,对实施犯罪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故胁迫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量刑方面,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均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刘某某系累犯,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刘某某当庭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第一,明确了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的罪责认定标准。 犯罪对象的变化不影响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本质认定。
第二,体现了庭前辩护与量刑协商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庭前沟通,将量刑建议从二年二个月降至一年十个月,四个月的刑期差异对被告人意义重大——辩护不仅发生在法庭之上,更体现在庭前的每一次沟通与论证之中。
第三,展现了刑事辩护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独特价值。 辩护律师围绕犯罪构成、主观故意、从犯地位等关键问题提出系统辩护意见,虽部分观点未被采纳,但辩护过程的充分展开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
第四,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无论犯罪窝点设在何处,无论诈骗对象是何国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公正上,也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与理性对话中。被告人认罪服判,正是司法公信力的生动体现。
(本文所涉当事人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