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专业人士看来,法律程序确实并非网贷平台催收的最优选择,尤其是在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套路贷”等非法借贷愈来越严厉的打击之时。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业务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告诉澎湃新闻,在法院容易碰壁,平台自身在追债方面也很低调,“都是客服式催收”。
被严打的牟利套路:“砍头息”、双倍借条、连环借贷
平台对借款利息的违规计算,是小勇等借款人喊出“去法院”的基础。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数十起翼龙贷债权的民事判例中,对于平台请求的利息多数法院都以年利息24%予以支持。同时,对于平台事先以服务费和利息扣掉的“砍头息”,法院的判决也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如在平台贷款6万元,借款人只能拿到5万余元。在判决中,法院按5万余元计算本金。而如果没有诉诸法院,借款人是按借款6万元支付利息,按月还款,到期还本。
“如果P2P只能做信息中介,撮合双方借款,收取双方服务用,平台是赚不到钱的。因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息是24%,除了支付投资人的利息,平台的利息利润空间并不大了。而平台前期有平台服务费、家访尽调费、合作渠道收取的线下服务费,这些费用都是刚性的,需要借款人的利息来消化。” 曾经营网贷平台的戴国对澎湃新闻称。
此外,一些网贷平台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息利润,其平台工作人员会故意制造或放任延期,以让借款人产生逾期利息。
如在2018年9月黑龙江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院一起网贷涉黑案中,被害人吴某称,2015年年初,他以黄某的房产作抵押,向程某借了6万元,期限为2个月,每月利息5200元。到了最后还款期限,下午他找到程某以后,程某说财务已经下班,让明天来。第二天,程某说违约了,要拍卖抵押的房产,买回来需15万元,后来吴某陆陆续续给了程某13.8万元。
在安徽芜湖中院的一起判例中,该借款平台让客户签的借款合同是空白合同,并在借款金额上写借款金额的双倍,“打双倍借条一方面给客户一种还款压力,另一方面就是为客户逾期、违约设置了一个坑,一旦客户逾期或者违约我们就拿双倍借条找客户还钱,有了这张借条,我们找客户要双倍金额,就有了凭据,到法院打官司我们也会赢。”被告人对法庭说。
网贷平台这一明火执仗的行为,引发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明确指出“套路贷”包括下列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此轮 对“套路贷”犯罪的严厉打击中,被舆论唾弃最强烈、公安机关打击最强烈,但至今仍然在上演的形式是:平台导流,即套路贷平台在向借款人放贷之后,又引导借款人到另外的高利贷平台再借款,如此重复。
如据江苏电视台公共频道9月16日报道。一名借款人8月初在一个网贷平台借了2500元,实际到手1950元,余下550元属服务费和利息,还款周期一周。一周后没余钱归还,原来的平台又向其推荐另外两个平台,让她把先借的2500元还上。“就这样,一个借下家,还上家,到9月2日,我已经下载了30多个网贷平台。”该借款人说。
戴国说,这位借款人所借的其实就是网贷行业俗称的“714高炮”,即借款周期为7天到14天,年利率超过1000%的产品。这个产品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中曝光,但其并未消失。
“为了不让平台资金规模过大而被监管部门注意,逃避打击,这些平台不断更换马甲,其实背后是一个老板控制。”戴国介绍,在这中间,从事导流赚取中介费和居间费的业务人员,是一个庞大的从业群体。
澎湃新闻梳理多起新闻案例及司法判例发现,在陷入这种典型的套路贷之后,小部分借款人寻求短见,另外有部分借款人在实在无力支撑下,选择报警。
戴国介绍,除了平台“套路”借款人,实际上,也存在借款人“套路”平台。
“比如传说中的‘撸口子大军’,他们寻找各家风控不严甚至没有风控的平台借款,然后以贷养贷,无本万利。”戴国说。
戴国说,“这几年,催收公司很火。很多平台都会将催收外包,一般会用算帐来画饼,告诉催收商,按逾期回本金额的比例支付催收费,比如给其最低不低于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一的费用,这给催收人员很大的诱惑,因为催回来的都是自己赚的。”
暴力、血腥、侮辱等等令人发指的催收手段,由此在利诱之下上演。
从暴力催收到软暴力催收,均被司法严厉打击
“一个人用西瓜刀拍我头部,用别针扎我大腿内侧和手脚指甲缝,有人用电棍电,有人用镐把打臀部。我受伤之后,又有人用布蘸上醋、盐往我的后背擦。后来他们让我跪在地上,有人用香水在我脸上喷,另有人用泡椒凤爪里的汤汁,倒在我裤裆里。还用取暖器烤了我2个多小时。到第二天,我一共支付了1.9万元才了结此事。”
这是上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院的判例中,另一被害人、欠款1万元的杜某讲述的其被催债的经历。
在这起案例中,茄子河区新东方家园宜信普惠分公司的催收人员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以“迅速放贷”为诱饵,在合同中设置了诸多极易产生错误认识或违约的“陷阱条款”,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其非法放贷金额累计达1100余万元,月利率达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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