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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王德怡律师:开创中国首例“现货白银”交易实体胜诉案

来源:法治中国网 | 作者:郭东风 | 发布时间: 2022-10-31 14:37:34 | 10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著名律师——王德怡先生,专精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领域的非法期货交易纠纷案件、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谈判、诉讼和仲裁业务。多例中小投资者在用尽自身救济手段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失败后,委托王德怡律师向业内背景强大的交易场所发起索赔,王德怡律师接手后已有五佰余件成功案例。王德怡律师代理的相关案例,不但扭转了投资者普遍败诉的局面,部分案例还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成为地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指导。

[维权困境]

自2011年起,陆续有投资者因网络炒贵金属产生纠纷起诉至地方法院进行索赔,均已失败而告终。由于该种交易在国内属于新类型交易,中国证监会关于该领域的监管政策十分模糊,在案件审判时一度处于无法可依的野蛮生长状态,而地方基层法院欠缺审判经验,因此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

在2011年起,陆续有投资者因类似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时受案法院大多以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为由,认定交易合法有效,驳回了相关投资者的诉讼请求。2012年起,有大量类似的亏损投资者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法律信息,也向王德怡律师提供了大量的材料。王德怡律师敏锐的发现到,这是一种新类型的交易,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也没有多少先例可循,于是开始大量收集这个领域的材料;就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也多次向国内著名的期货专家进行请教和探讨,这些专家包括“中国期货之父”常清教授、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等。

[全国首例“现货白银”投资者胜诉案]

2013年起,有投资者因炒现货白银遭遇亏损,经自行交涉无果后,决定委托王德怡律师发起索赔。经过半年的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率先作出实体判决。在该案判决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德怡律师的代理意见,阐释了非法期货交易的法院裁判标准,即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判定,确认了涉案交易在民事上无效,判令投资平台全额退赔投资者本金损失48万余元。该案判决后,经海淀区人民法院甄选,作为精选案例向社会公布。2015年5月13日,该案判决结果也引起中国证监会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将该案判决结论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迄今为止,上述案例是中国证监会在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领域唯一公布的民事案例。中国证监会在公开的信息中称王德怡律师为“业内专家”,称:“本案对同类现货白银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争议焦点】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各类理财产品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现货白银便是当中比较受投资者欢迎的避险保值理财渠道。但如今的现货白银投资行业比较混乱,各种平台良莠不齐。在监管未明确之前,受害者经常处于投诉无门的境况。在王德怡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的一起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率先对“现货白银”交易案件做出全国首例投资者胜诉的判决,首次在同类案件中厘清了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的认定标准,并且让欺诈被害人的投资公司全额返还了被害人的48万余元本金。

当时,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买卖“中能标准银50KG”行为的性质,即该交易模式是现货交易还是期货交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中能国投公司虽以“现货延期交易”定义“中能标准银 50KG”交易,但仍不能改变其交易的本质是期货交易。

由于这一案件的特殊性,最终能以投资被害人取得胜诉而告终实属不易,这与王德怡律师对于案件的精准把握息息相关。

接手案件后,王德怡首先分析利弊,并预测案件受审理的可能性,在有了一定思路后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在熟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情况下,王德怡针对该案件指出,由于投资者的交易由多笔订单构成,而交易订单有盈利也有亏损,投资者不能仅以存在亏损为由便提出索赔;唯一可能的途径是从根本上推翻涉案交易的法律效力,否定所有的交易订单的合法性,投资者才有可能胜诉。鉴于涉案交易系通过网络进行,为固定证据,王德怡律师代表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对涉案交易场所的网络宣传页面、交易规则、交易记录等进行了公证保全。上述证据一经呈堂,被告公司无法否认。

庭审中,王德怡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时明确指出:在原告未要求进行实物交割时,双方交易的实质是将来的某时点,在涉案订货系统的交易平台上交割一定数量白银合约,实际为白银合约的交易,未发生白银实物的实际交付。王德怡进一步解释道,由于被告未取得经营期货交易的合法许可,违反了《合同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当属无效。最终人民法院采纳王德怡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处原告胜诉。

这一案件对同类现货白银案件的审判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此次维权成功的案例也给受害投资者带来了希望。首先,关于现货白银交易是否为期货交易并不需要以行政机关的认定为前提,人民法院有权自行认定;其次,海淀法院首次在同类案件中明确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认定是否为期货 并不是看该交易中是否使用了“现货”之名,而是看是否采取了“期货”之实;最后,法院所确定的规则不仅适用于“现货白银”,也适用于“现货石油”、“现货再生铜”等类似的杠杆交易。一言以蔽之,除四大合法期货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外,当前市面上凡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存在数倍杠杆的卖空和买空交易均系骗局,投资者均有权索回本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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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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