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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

来源: | 作者:宋才发 | 发布时间: 2024-03-05 13:56:18 | 1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

  人的生存发展是享有一切人权的现实基础。《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言简意赅的《宪法》规定,可以看作是全体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法律规范的法源。除此之外,《宪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还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有这些由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派生出来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都获得《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保护。然而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尽管“绝对贫困”问题到2020年底已经彻底解决,但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仍然是中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突出的核心问题。2018年12月习近平首次提出并阐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要论断。这个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经典表述,涵盖了物质、精神、文化、社会、民主、法治诸多方面的内容,反映了习近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整体性理论特征。“人民幸福生活”与“人民美好生活”两个概念紧密相连,既是执政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核心概念的重要指引;也是对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人权目标的中国化,包含了评价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和实践要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认为人的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做出了深刻的阐述,把“人的全面发展”设定为人权的根本目标,追求的既是人的个性、能力和知识的协调发展,也是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精神素质的共同提高,同时还是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习近平以富有中国特色的、鲜明的“人民性”和“时代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推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中国化和时代化,强调“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023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2周年,如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不到根本保障,那就无法奢谈实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更无法遑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新时代新阶段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本目的和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让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更加殷实、幸福、可感。人权理论是对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国的人权道路、人权实践始终坚持人民性立场,体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因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彻底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在人权话语体系上的垄断局面,系统地阐释了人权的中国经验,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民族整合和国家建设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华夏5000年文明发展,孕育了中华民族灿烂辉煌的传统文化,积淀了中华民族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因和精神沃土。“大一统”概念始见于《公羊卷·隐公元年》,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灭六国实行中央集权制。汉承秦制,“大一统”思想趋于成熟。可以说具有厚重历史感的“大一统”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政治格局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事实上维系并形成了超稳定的中国社会结构。经过历朝历代“大一统”政治实力以及各民族的不断交往融合,形成了“国土不可分、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中华文化“和合”基因。“中华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最根本的认同,是中华民族由“多元”走向“一体”的精神纽带。中华民族的“一体性是在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与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的实现中逐步实现的,从而构成一个整合起来的政治法律共同体”。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法律文献中,就使用了“中国民族”和“中华民族”这两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渐用“中华民族”取代了“中国民族”,基本上没有再使用“中国民族”这个概念。《宪法》规定的“中华民族”,是中国的“汉族”和“少数民族”等56个民族的总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把“中华民族”定义为“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中华民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族”。《宪法》作为一个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政治契约,其核心任务就是整合、巩固民族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中华民族学术术语抑或政治话语的法制化,是从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华民族”的提法肇始的。到2022年3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增加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定职责,意味着中华民族由学术术语抑或政治话语,正式转化为法律文本用语,表明中华民族作为中国“国族”在法律规范上得到确认。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具备了一体两面的特征:“一体”即中华民族共同体,“两面”即中华民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确界定“中华民族”的《宪法》内涵,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确理解和完成政治共同体的核心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非常重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在于增强56个民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共同建设一个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凝聚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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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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