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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

来源: | 作者:宋才发 | 发布时间: 2024-03-05 13:56:18 | 1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宪法》规制的国际法准则

  中华文明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2013年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在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又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要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责任与担当。2023年7月4日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10年前我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0年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正在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阿列克谢·阿列克萨欣认为,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建议,符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本利益,符合各国人民共同期待。“中国方案”必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促进世界持久和平和人类发展进步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中华文明与中国式现代化,形成了相互融通、彼此成就的历史逻辑,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构成了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2015年9月习近平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构成了中华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本质属性。中华民族素有崇尚文明法治的优良传统,“礼之用,和为贵”。中华文明不仅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而且为中国式现代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制的国际法准则。国际法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体系,中国国内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高层次的具体适用和必要补充。201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内和国际的法治决议》,重申“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上普遍遵守和实行法治,并庄重承诺维护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从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上的“共存国际法”,到以《联合国宪章》为标志的“合作国际法”,再到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法治目标的“共进国际法”,所有这些国际法的准则、原则、法律规范,既是国际社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目标,也是我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遵循。譬如,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把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写入了“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中,明确写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越是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关键时刻,越是要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全新的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我国未来要继续并切实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增强预判力、话语权、塑造力,善于从多边安全合作中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发展利益。当下尤其要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形成专业性强且环环相扣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创新基层治理理论,善于以对话协商解决争端,以互利互惠摒弃零和博弈,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不懈努力。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基础

  (一)法治中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系统的规划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目标,即“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的新要求,完善其法治保障体系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从民族层面完成现代法治国家的构建,通过制度形式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举措提供《宪法》和法律支持,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宪法》法律地位,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权化。《宪法》和法律是民族整合的强有力工具,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具有指引、教育和强制功能,能够直接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导向和引导的作用。维护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前提,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巩固各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指向。载入“中华民族”概念的2018年“宪法修正案”,可视为我国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的一种实践回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之而有了更清晰的《宪法》依据,对进一步维护中华各民族平等地位提供了基础规范。但是必须注意到,“宪法修正案”只是把“中华民族”概念写入其中,并没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科学表述完整地写入其中,两者的含义和分量是不可等量齐观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能缺少《宪法》的支撑。建议在未来的《宪法》“修改”抑或“修正”中,增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专门条款。需要促使法律通过细化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指引公民自觉地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导向和指引,为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后果承担责任。《宪法》既是国家权力的授权书,又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执法机关和地方政府需要通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一定行为予以褒奖抑或惩戒,以便于进一步推动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的形成。《宪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民法典》第八条重申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包括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罪名,强调对于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载有保障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需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保障全体人民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富裕目标,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这是当下和未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坚实基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内涵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民族工作的智慧结晶。进一步贯彻和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应当在总结、优化和提炼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形成统一施行的民族团结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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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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