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通许法院:排忧解难暖民心 锦旗虽小情谊深
  • 七夕文创节,我在千年木莲王树下等你来----武汉锦心设计文创团队走进利川市毛坝镇新华村木莲王府掠影
  • 湖南: 常德市交通系统举办出租车驾驶员创文专题培训班
  • 湖南桃源县召开文明城市指数测评迎检工作大会
  • 湖南: 鼎城法院开展“为党旗添光彩 为创建当先锋”主题党日活动
  • 湖南省公安厅举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
  • 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宝 调研指导珲春检察工作
  • 【县区政务——河洛明珠 大美巩义】巩义小关镇:乡村振兴增添美丽产业新“引擎”
  • 湖南常德市第一医院第8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王欣艺赴长沙捐献造血干细胞
  • 【百日行动】 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主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家委员会主办
法治中国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人员查询 | 手机版
联系电话:010-57187769
www.fzzgw.com.cn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4-04-18 08:44:55 | 10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4月18日电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全面推进和实施乡村振兴,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行动规范,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是全体人民共享美好生活。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引,农业强国建设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稳固根基,推进共同富裕成为诠释执政党治国理政奋斗历程的最佳注解。劳动创造幸福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绿色生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医养结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民生保障,在共同富裕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最佳的人权表达。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遵循,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范围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路径,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方式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监督。由河北省教育厅主管、河北大学主办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全国高校权威社科期刊《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发表宋才发教授论文《<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河北大学学报》主编郭健,副主编刘相美;本文责任编辑王乾。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2):114-124.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

  宋才发

  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为《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要紧紧抓住“十四五”规划实施后半期剩下的两年时间,全面落实和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始终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和乡村治理水平,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强化农民增收举措,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

  一、对新时代共同富裕基本内涵的科学解读

  (一)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行动规范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使得乡村再次迎来大发展的机遇。乡村振兴是一项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起强基固本作用的基础性工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乡村层级的集中表现,是健全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关键支撑,是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乡村治理既要重视基础设施“硬件”建设,也要重视行为规范“软件”建设,这是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须把乡村振兴的“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两个方面的任务同时抓起来。“乡村治理共同体”是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三要素的“三治合一”的共同体,它的核心要素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充分体现了人民性、协同性和共享性的特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法治体系,是针对过去和当下乡村治理与乡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现实问题,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于一体的、综合性乡村治理方式的系统集成。在全面推进和实施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须臾离不开法治作保障。乡村自治作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法治体系的关键要素,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在当下的新提法,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有关“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乡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本功能,乡村治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赋予全国所有设区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这是国家把乡村振兴战略从政策层面推向法治确权赋能的制度安排。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扎实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乡村法治化建设需要构建与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施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行动规范,缔约自由是契约精神的核心要义,体现了缔约主体之间平等自由的自治规则。由于“契约”是主体之间在平等自由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具有自由、平等、诚实、守信的基本内涵,因而新时代仍然需要倡导和树立守约践诺的契约严守精神,尤其需要培育与社会主义新时代相适应的契约精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共同富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2)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3)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4)坚持改革创新,激发农村发展活力;(5)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习近平强调“要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补齐农村发展和民生短板”“要遵循乡村建设规律,坚持科学规划、注重质量、从容建设,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因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依靠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不断提升农业发展的效益和效率;就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突出和体现农业农村这个全党全国工作的重点。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是全体人民共享美好生活,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契约,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向全体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向世界展示了一种实现现代化目标的新实践和新范式。共同富裕已成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稳固发展的政治前提,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障,推进共同富裕成为诠释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奋斗实践的最佳注解。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提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是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新发展,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明确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