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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荡秋千摔伤谁之责?公园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家长监护职责不可卸

来源: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作者:高安琪 | 发布时间: 2025-07-29 15:41:07 | 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雷红)周末的公园总是充满欢声笑语,尤其是儿童游乐区,秋千荡起的弧度里藏着孩子们最纯粹的快乐。然而,市民汪女士一家却在这样一个普通的周末,因孩子在秋千上意外摔倒,与公园管理方某市政园林处对簿公堂,一场围绕“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纠纷由此展开。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的一个傍晚,汪女士带着儿子浩浩(化名)在公园荡秋千,玩耍时浩浩意外从秋千上坠落受伤。汪女士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锁骨远端骨折,浩浩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共计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汪女士认为公园的秋千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某市政园林处赔偿其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公园未能及时排除有故障的运动器械,秋千绳断才导致我儿子受伤。”汪女士在与某市政园林处协商时情绪激动,她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公园理应保障游客安全。但某市政园林处则表示,该秋千是某民间团体自行设置在河堤护栏外,不属于河堤公园管理范围内,其不应承担责任,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后,汪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走访了相关单位,并实地进行了勘查。经查,该公园秋千绳为金属链条,未显示链条断掉,原告诉称秋千出现故障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的秋千设施符合安全规范,管理方已履行定期检修和警示义务,不存在过错。而汪女士作为监护人,在孩子荡秋千时,明知荡高存在风险,却未全程紧盯保护,未能及时阻止危险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汪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不能要求管理者对所有意外都承担责任。”承办法官在判决后解释道,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督促管理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这不等于“兜底责任”。现实中,儿童在公园、商场等场所发生意外时,家长往往第一时间追究场所责任,却忽视了自身的监护职责。这场纠纷的解决,不仅明确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时,自身的安全注意和监护责任同样重要,唯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更安全的公共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运营总监: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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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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