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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我国高科技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法律治理之探析

来源: | 作者:王碧 | 发布时间: 2025-12-18 10:52:28 | 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前,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数据的法治化成为数字经济的题中之义。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不断要求我们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加快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这是新时代下对数字经济发展提出的总体战略目标。

  高科技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经济下数据治理的关键环节

  在全球经济的数字化大潮中,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性突出表现在承载信息与加速创新。众多国家和地区正在探索如何通过立法对数据的跨境流动施以必要限制,即使是基于其长臂管辖能力鼓励数据自由流动的美国也发布了相关行政令以限制敏感信息的跨境流动。

  在中央政策导向下,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全球化进程显著加速,跨境数据流动作为支撑企业国际业务的核心要素,其规模与频率均呈现指数级增长。跨境数据流动业务场景下格式条款主要分布于如下三类场景:一是社交类科技企业就个人信息隐私数据的流动拟定的系列条款,该类高科技企业将用户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识别性数据与行为数据如涵盖浏览记录、消费偏好等衍生信息的跨境流动合并规制;二是制造业高科技企业跨境的业务协议。该类协议主要采用设置5-10年的约定性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限制”等条款要素,通过“目的限定条款”将数据使用严格限定于特定合作项目;三是在技术数据领域合作协议中构建了多层次条款体系。

  高科技企业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是我国数据法治化的当务之急

  在数字经济运行机制中,数据流通表现为向他人提供数据或使他人接触、使用数据的数字活动状态。2024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该数据跨境管控新规反映出国家对于跨境数据管理持积极态度,对比之前生效的法规和征求意见稿,新规进一步放宽了限制,豁免了部分不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对于重要数据,国家已正式出台《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其中附录G明确了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另外,新规正式赋予了各自贸区政府先试先行的权利,通过设立可及时调整更新的负面清单为区内企业创造更加便利的数据跨境管理环境。总体来看,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措施其目标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然而,目前国内数据流动相关法规多基于宏观的国家数据安全层面对数据传输进行规制,关于数字经济下我国微观市场主体特别是处在数据业务核心领域的高科技企业的具体性数据跨境流动业务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以国内高科技企业数据跨境流动为例,在格式条款条款适用方面存在数据权利界定与格式条款规制的偏离、用户同意机制与格式条款规制要求相悖等问题。由此可见,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当前发展需求的企业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体系已迫在眉睫。

  高科技企业数据流动规制的核心在于数据流动条款的规制

  面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高科技企业跨境数据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格式条款作为企业数据治理的核心工具,其法律规制深刻影响着未来企业跨境数据业务的进行。实现数据流动条款的规制主要通过如下路径。

  第一,进一步明确数据权利边界,保障数据主体权益。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权利边界在数据权利界定方面,企业需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用户详细阐述数据收集的目的、方式、存储期限以及共享对象等关键信息。对于数据主体的控制权,应赋予用户随时决定是否同意数据收集与使用的权利,且同意过程需设置便捷的撤回机制,企业不得设置障碍。

  第二,完善数据传输中的用户同意机制,确保同意真实有效。一是构建多元化、动态化的用户同意机制。对于一般性的数据使用,如用于平台内部的数据分析以优化服务,企业可设置可定制的同意界面,用户能够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允许或禁止特定的数据处理行为。二是强化企业对格式条款关键内容的披露义务。法律应规定企业必须明确具体地列出数据共享对象,不得使用模糊的“合作伙伴”等表述,需详细说明第三方的名称、业务性质以及数据共享的范围。

  第三,增强条款透明度与可解释性,提升用户理解程度。以立法形式要求企业简化格式条款的语言,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与复杂冗长的句子结构。格式条款应采用简洁明了的排版格式,使用较大字体、适当行距,对重要条款进行加粗、变色等显著标识,方便用户阅读与理解。

  第四,优化变更与解除规则,平衡双方利益关系。一是规范格式条款的变更规则。企业变更格式条款时,必须提前向用户发出明确的通知。通知内容应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具体内容以及变更生效的时间。二是在解除规则方面,简化用户解除合同的程序。制定统一的解除合同流程规范,企业应在用户提出解除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如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对于用户已支付的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退还,不得无故扣除。

  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聚焦社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路径。鉴于企业数据流动的法治化是数字经济下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制度保障,因此,我们应密织数据流动法律之网、强化数据法治之力,以确保数字经济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王碧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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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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