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王海龙)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然而现实中一些车主心存侥幸未予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将因“省小钱而亏大钱”追悔莫及!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9日,王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恰遇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道路南侧汇入向东行驶,因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14万余元。由于彭某未投保交强险,其在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后,已无力继续承担其余费用。王某随即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彭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王某受伤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彭某与王某根据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万余元,由彭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彭某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其垫付费用后,最终彭某还应赔付24万余元。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不是可投可不投的选择,而是必须投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一些车主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等未予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全都应由车主自己承担。西乡法院在此提醒车主们,安全驾驶,文明出行,依法投保,莫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