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一辆车卖200块,没想到要坐七个月牢!”三原法院对一起电动车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三(化名)因临时起意,心生邪念盗取了路边的电动车,经鉴定,盗窃电动车价值两千余元,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200元被依法追缴,退赔电动车款两千余元。
盗窃电动车,轻则拘役重则获刑
很多人误以为“偷辆电动车不值钱,顶多被罚款”,但法律明确界定了其刑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1000-3000元以上)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警示
电动车作为市民日常代步工具,其被盗看似“案值不大”,却直接侵害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小偷小摸故意为之,还是临时起意顺手牵羊,只要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标准,均构成刑事犯罪。这起案件再次明确:电动车盗窃触碰刑事红线必遭严惩。在此告诫大家,勿因恶小而为之,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