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存在过错情形,还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呢?
基本案情:宁某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25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张某偶然发现,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该异性已怀有5个月身孕。张某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于2025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宁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仅是对张某个人情感伤害的补偿,更是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被严重违背的法律回应。本案中,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宁某亦当庭承认婚内出轨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婚姻关系造成极大破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张某依法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结合张某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宁某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综合考量,认定张某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合理合法,最终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且协议离婚时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无权主张,该类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存在婚内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即便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过错,只要在时效内及时固定聊天记录、书证等证据并依法起诉,就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