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摘要]检察公信力,即公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及其工作的认同满意和信任程度,既是司法公信力的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公信力的组成部分。检察工作只有做到党委肯定、人民满意,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赞誉,不断增强公信力,才能更好地发挥维护公平正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职能作用。然而目前办案实践中,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屡见不鲜,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检查机关司法公信力。
一、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现状
目前制约和阻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现实因素大量存在,譬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不适应党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封闭内向的工作模式不适应自由开放的社会舆论环境,具有官僚主义色彩的沟通方法不适应平等互动的新型干群关系,具有形式主义成份的业务评价体系不适应社会结构和执法环境的变化,等等。因此,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高度重视检察公信力建设,分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找准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解决影响检察公信力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
二、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一)群众意识缺乏,司法公信力下降
当前,在执法理念上,由于对检察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等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是检验法律监督能力的主要标志,部分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味强调打击、忽视保护,没有在办案中宣传法制、争取民心,无形之中损害了检察公信力:部分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缺乏群众意识,群众工作做的不细致、不到位、不理想,致使有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客观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二)制度不健全,检察监督缺位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按照行政体制框架而与其对应设置的,对于检察机关具有直接影响和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事权、财政权等,都掌握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手中,这就造成了检察工作不得不考虑很多非法律的因素,受到地方的牵制和左右,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涉及本地政治关系、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破坏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检察公信力。
(三)队伍建设滞后,导致检察能力较低
基层检察干警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构建检察公信力的主要载体。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检察队伍自身执法水平及社会形象难以获得公众充分信任。有的干警由于执法水平不高,经验不足,本可以查清的案件未能及时查清,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影响了办案质量,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信服;有的干警将法律监督作为谋生手段,既忽视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也忽视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个别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为检不清廉,办人情案、关系案,更是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实现路径
(一)牢固树立群众意识,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内涵群众利益无小事,检察官的执法行为也无小事,要取信于民,就不要放过任何细节,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标准,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检察公信力就是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更要取信于民,没有取信于民,是不可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权威。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要在履行检察职能中,既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在细节上下功夫,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多为群众想一些,多为群众做一些.为群众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真正为群众利益着想,做人民群众利益的捍卫者、贴心人。
(二)完善各项机制,保障检察公信力稳步提升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一是领导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建议从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院的领导,规范和改进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二是组织人事保障。建议改革完善检察官任免制度、检察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检察官弹劾制度等,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三)提升检察干警综合素质,树立公正检察形象
检察工作的外在表现主要是法律文书、出庭公诉、侦查活动,控申接访、法律服务等形式,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也是通过这些形式。因此,这些都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舞台。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追求准确、追求完美,就要从细节抓起,严格要求,注重规范,务求在表现形式上少出纰漏。无论法律文书,还是出庭支持公诉,都是代表着司法的尊严,承载着司法的权威,不仅要求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充分,而且要在细节上下功夫,如文书格式的规范,校对的精确说理的透彻,出庭的仪容仪表、言行举止等,都真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检察官的信任。因此,司法活动中的一些细节并非小事,一叶而知秋,正是通过这些细节,人民群众才能从中感受到司法的威严与公正,感受到检察官队伍的素质,从而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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