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多次合伙扒窃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件。三被告人系盗窃“惯犯”,曾多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将黑手伸向群众口袋。
被告人陈成、陈建、罗江(均化名)共谋实施扒窃,三人明确分工、相互配合,一人转移被害人注意,一人挡住被害人去路,一人动手窃取财物。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间,三人先后在超市门口、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地,趁被害人不备实施扒窃三次,共窃取财物31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成、陈建、罗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人在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且三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段,不仅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而且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扒窃型盗窃无数额门槛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即可构成盗窃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菜市场、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流密集场所,务必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应尽量贴身放置,避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如发现财物被盗,请第一时间报警,善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