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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研讨会:直播打赏宜被认定为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

来源:中新经纬 | 作者:薛宇飞 | 发布时间: 2022-08-11 17:47:53 | 109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新经纬8月10日电 (薛宇飞)近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逐渐深入到各个数字经济产业领域,成为融合实体经济、传播文化知识的前沿阵地。打赏作为直播行业重要的商业模式之一,其行为法律性质认定、行为效力以及责任分配尚未清晰,给直播行业发展带来一定困扰,如何看待直播打赏这一新事物、界定其法律关系,成为直播新业态发展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上,多位来自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法官及相关业界人士围绕直播打赏的性质认定、法律效力和责任分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学术研讨会。来源:受访者供图

  与会学者认为,直播打赏是一种内容付费形式,是构成主播收入的重要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网络直播内容的水平与层次,是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因此,应当充分认识它的正向作用。在直播打赏法律关系的界定上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说”和“服务合同关系说”争议,通过充分的研讨辨析,与会专家大多认可,直播打赏行为属于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在网络直播和打赏行为的规范与治理上,要构建起用户、平台、主播、MCN机构、行业组织、社会机构、政府等多方参与和协同共治的局面,才能更好地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3.3亿用户体验新型消费直播打赏促进优秀文化传播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内容制作门槛的降低,中国已进入“全民直播”时代。根据《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以下简称“报告”),2021年以来,直播行业格局基本稳固,呈现稳健发展态势,直播经济展现出较强韧性。根据主要上市企业公开财报和采样信息估算,2021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1844.42亿元。

  直播行业作为平台经济的代表,通过将主播和用户有效连接,创造了千万量级的就业机会,并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近1.4亿个。

  此外,“直播经济”成为促进“新型消费”的有力推手,不断激活和释放消费潜力。此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 2022年6月,曾在直播场景下有过任意付费(打赏和直播购物)的用户账号数量累计约为3.3亿个。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喻国明。来源:受访者供图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喻国明在研讨会上指出,从媒介经济学角度看,直播打赏是传统意义上的内容产业向互联网世界的一种迁移和变身,“直播打赏与传统线下演出服务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打赏是用户对主播及内容的认可与支持。”

  “事实上,直播行业已经进入3.0时代,内容多元价值凸显,优质内容成为直播发展核心驱动力。直播内容生态是一个整体,头部、腰部和底部主播是彼此依存、不断更新与淘汰。众多优质主播来到直播间,弘扬传统文化、表演地方戏曲、讲解专业知识,观众以直播打赏对主播劳动和直播内容给予物质肯定,知识付费3.0初现雏形。”喻国明说。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来源:受访者供图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也认同直播打赏是一种内容付费形式。他称,直播打赏在很大程度上为内容服务和消费行业提供了发展动力,提升了通过直播渠道生产和传播优质内容的吸引力,在丰富就业机会等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于直播打赏的属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应该将其看作内容付费,“直播分为直播带货与内容直播,内容直播是一种免费直播,在这过程中发生的用户打赏,就是为主播提供的内容付费。”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楠。来源:受访者供图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楠称,网络直播与北京天桥街头卖艺相似,它们都不收门票,艺人们靠个人绝活和才艺表演将观众留下来,获得观众的认可与支持。现在网络直播中的个别乱象,其实是社会乱象在网络上的映射。随着网络直播内容的丰富,一些优秀的传统文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借助直播这一新兴媒介,实现“破圈”传播,唤起人们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深层次的价值共鸣。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来源:受访者供图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认为,早年部分直播内容确实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但目前直播内容越来越丰富,在抖音等平台上,非遗文化、传统文化、运动、日常生活等领域都出现别具一格的直播内容,“直播行业对经济社会文化的价值,是政府部门制定监管政策必须要看到的。”

  直播打赏存在对价 应被认定为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直播打赏行为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仍存在一定的争论,其焦点在于打赏行为是用户对主播的单纯赠与,还是接受文化表演服务的消费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学峰。来源: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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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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