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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作者:李亚丹 | 发布时间: 2022-09-28 12:28:45 | 14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提出抗诉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8年6月25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为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是现行行政诉讼法律体系对“监督管理职责”未做任何限定和划分,而二审法院将行政机关的法定监管职责区分为治理职责和对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二审裁定提出的“目前行政诉讼有权调整的行政行为应当限定在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范围内”,是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限缩解释,与立法原意不符;二是将行政机关的职责区分为治理职责和对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从省级到县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文件,都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辖区环境卫生的监管职责,朝阳乡政府对其乡镇辖区存在的生活垃圾处理负有监管职责。

2019年5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听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德惠市院、朝阳乡政府共同参加了听证会。同年12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再审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朝阳乡政府对其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是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非某一行政部门或某级人民政府独有的行政职责。因此,对于垃圾堆放等破坏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行为,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案涉垃圾堆放地点位于朝阳乡辖区,朝阳乡政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德惠市院提起的公益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予实体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职责或行政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其中无论是明确式规定,或者是概括式规定,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畴,二审沿用“私益诉讼”思路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忽略了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对乡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作出限缩解释,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裁定:支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定德惠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0年9月18日,德惠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此期间,朝阳乡政府对案涉垃圾堆放场进行了清理,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现场确认,垃圾确已彻底清理,但因朝阳乡政府对其履职尽责标准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德惠市院决定撤回第二项关于要求朝阳乡政府依法履职的诉讼请求,保留第一项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2020年12月28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对于垃圾堆放等破坏辖区内环境卫生的行为,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朝阳乡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具有监管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治理,虽然现在已治理完毕,但德惠市院请求确认朝阳乡政府原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有据。判决:确认朝阳乡政府原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违法。朝阳乡政府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正确理解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授权,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修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目的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应当聚焦受损的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对受损公益督促修复;在无法查明违法主体等特殊情形下,自行组织修复,发挥其综合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的综合性管理职责,对于历史形成的农村垃圾堆放场,基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依法履职进行环境整治,而不能将自身履职标准仅仅限缩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认为其不负有相应履职义务,即使对受损公益完成修复或治理的,检察机关仍可以诉请判决确认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对于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作为义务下适用确认违法的情形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的适用情形。据此,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可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但若行政机关对其法定职责及其行为违法性认识违背法律规定,即使依照诉讼请求被动履行了职责,检察机关仍可以诉请判决确认违法,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行政机关的行为性质,促进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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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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