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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浙江检察集中公布7起涉养老诈骗犯罪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检察 | 作者:余晖杨 | 发布时间: 2022-09-28 12:29:54 | 13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林某冰集资诈骗案”等7起涉养老诈骗犯罪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林某冰集资诈骗案

——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俞某华(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沈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分公司,在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投资养老公寓等养老产业为幌子,以月息1.5%的高额利息(养老补贴)、组织免费旅游、聚会等为诱饵,针对不特定老年人非法集资。

2018年8月,林某冰加入该分公司,负责为会员服务。同年11月底,林某冰负责管理该分公司,在明知该分公司并无养老等相应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手段,继续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老年人非法集资。至2019年8月案发,俞某华及林某冰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2.5万元,所集资金大都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挥霍。其中林某冰个人牵头非法集资共计100余万元。

2022年3月3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8月18日,兰溪市公安局以林某冰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案作案手段新颖,形式隐蔽。俞某华系法定代表人,使用的是真实身份,但因身患特殊疾病未予羁押,名下也无可执行财产,幕后团队因身份不明至今未被抓获。而通过“天眼查”发现,特殊体质的俞某华名下注册公司达21家,除3家公司已被吊销外,其他18家公司均为“存续”状态。检察机关研判认为,这种以幕后“实际控制人”+傀儡式“真实工具人”的诈骗模式,不仅规避了正常监管,还具有可复制的普遍性。通过对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案件进行查询、分析,进一步明确了该类案件具有以团伙作案为手段,不参保、不缴税,无实际业务经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异常,一人名下注册多家公司或关联人之间存在多家公司等“异常”特点。鉴于上述运营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遂决定以该案为切口开展类案监督,建立类案监督数据模型。

通过归集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保局、税务局等部门相关数据比对,筛查出74家“异常公司”,经比对检察业务系统数据及公安机关立案信息,发现已立案的9家养老诈骗公司均在该名录中。检察机关遂将剩余65家“异常公司”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发现可疑公司33家。目前,该模型在金华地区推广。

针对一人名下跨区域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开展有效监管方面难点突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将“异常公司”线索分类移送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应行政机关对“异常公司”依法清理、整顿。该项治理中共吊销、注销涉案“异常公司”38家。检察机关在剖析危害、研究治理策略的基础上,又会同政法委以及金融办、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综合部门,建立老年人康养领域公司特征化预警、信息共享、协同研判配套制度,实现不同部门“碎片信息”的系统整合。


通过数据碰撞排摸,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嫌疑人做笔录

案例二:

申某球等人诈骗案

——以“低价一日游”为诱饵诈骗老年人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张某、苗某军、金某等人出资设立碧水阁珠宝店,通过苗某军经营的旅行社以100元每人的低价招揽老年游客至杭州、乌镇等地一日游,游览过程中,将老年游客带至碧水阁珠宝店,由申某球等讲师虚构珠宝店老板、港澳富商等有钱人身份,以能够帮助老年游客解决子女就业等困难,诱骗老年游客预交999-6999元不等的交友聚餐费用等,同时将几十元玉石冒充数万元玉石回赠老年游客以掩盖罪行。截止2020年1月案发,共计骗得4000余名被害人1899万余元。其中,申某球参与骗得被害人钱款674万元。

2022年4月26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申某球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申某球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海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侦查,从讲师助理、营业员的供述中发现珠宝店可能存在幕后股东,遂通过复核在案电子证据、查询资金走向等自行补充侦查手段,查明本案还存在张某、苗某军、金某3名股东、申某球等5名讲师、16名旅行社参与人员,遂对上述人员立案监督,现已有23人归案,申某球已被判决生效,3名股东在审查起诉中,3名讲师已被提起公诉,16人在侦查中。

针对本案反映的旅游行业管理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管存在疏漏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健全旅游业务信息公开、完善游客维权救济机制,重点针对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的低价旅游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当地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高度重视,研发建立旅游团队出入监管服务系统,采取不定期巡查、畅通维权渠道等措施积极整治落实,切实推进行业规范经营发展。


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前向旅游从业人员了解本地“一日游”的情况

案例三:

严某芬诈骗案

——以保险理财为名向老年人诈骗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期间,严某芬担任中国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个险部经理,后转为代理制,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后因长期缺勤,严某芬于2015年年底被公司辞退。2013年起,严某芬开始沉迷于虚拟币投资,所投资的各类虚拟币平台多被封停或无法提现,亏损严重。为继续购买虚拟币,严某芬隐瞒其已不再担任保险公司理财经理的事实,虚构“保本付息且只有以高级经理名义可以投资”的新型保险理财项目,利用工作期间获取的保单等资料,伪造公司印章签订保单,向中老年客户群体实施诈骗。截至2020年,严某芬通过上述方式向8名老年人诈骗共计人民币540万元,将所骗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虚拟币和支付利息,共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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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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