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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作者:李亚丹 | 发布时间: 2022-09-28 12:28:45 | 145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现为2022年修正后的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现为2020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现为2020年修正后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九条、第六十四条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2004年修正)(现为2021年实施的《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山西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浑源矿企非法开采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63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大公益损害矿产资源保护分层级监督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公益损害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在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都负有监管职责的情况下,要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根据同级监督原则,由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督促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办案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相应监督办案方式,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层级监督合力,促进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山西浑源A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煤业公司)、山西浑源B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煤业公司)等32家煤矿、花岗岩矿、萤石矿等矿企,分别地处恒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恒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恒山国家森林公园及周边(以下简称恒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上述矿企在开采和经营过程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矿产、耕地及林草资源。其中,A煤业公司矿区在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及耕地面积达9305亩。B煤业公司等其他矿企也分别长期存在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违反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多采区同时开采,未经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违法开采造成生态环境受损面积达8.4万余亩,经济损失约9.5亿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线索发现和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院)通过公益诉讼大数据信息平台收集到多条反映浑源县矿企破坏恒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线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后,最高检挂牌督办。山西省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开展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涉案地区卫星遥感图片和无人机航拍照片,初步查实恒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露天开采矿企底数、生态破坏面积等基本情况。经委托专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绘,针对不同矿企制作现场平面图、三维建模图等,检察机关摸清了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破坏情况并及时固定证据。初步认定,A煤业公司、B煤业公司等矿企长期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地、非法排污及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使当地煤炭、花岗岩等矿产和耕地、林草资源遭到严重破坏。2018年9月3日,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浑源县院)决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此后相关检察院也经指定管辖先后依法立案。

(二)督促履职

根据查明的违法情形及损害后果,并结合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检察机关研判认为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市场监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等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且不同的矿产资源、林地权属及矿企的违法行为由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监管。其中,煤矿、花岗岩矿分别由省级和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予以监管;矿企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分别由市级、县级林草部门监管;矿企违法占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无营业执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分别由县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

多年来,上述相应的行政机关对涉案矿企的违法行为曾采取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下达停工通知和停止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通知等监管治理措施,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损状况并未改观甚至日益加剧。2018年8月至12月,大同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花岗岩矿、萤石矿、粘土砖矿企业实施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同级监督的原则,分别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应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涉案矿企违法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因该案涉及矿企数量众多,违法和公益损害的情形多样,涉及不同层级多个行政机关,为有效推进案件办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同市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统筹辖区办案资源,除浑源县院外,还将该案相关具体线索分别指定辖区多个县级检察院管辖。根据大同市院的指定,云冈区检察院就A煤业公司剥离废渣石随意堆积污染环境违法情形,于2018年10月15日向浑源县生态环境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该矿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固废污染环境。同年12月10日,生态环境部门回复已完成对剥离废渣石等固废的整治并建立矿山监管长效机制。广灵县、左云县、平城区、天镇县检察院根据大同市院指定,先后向大同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浑源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安监局以及浑源县青瓷窑乡、千佛岭乡政府等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相关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查处整治、植被恢复等整改任务都已落实到位。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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