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的强制性约束力,只能是法律、法规强制约束力的延伸而已,在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中,并不包括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内。对诸如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涉及各级各类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流程以及审查的具体内容,需要经过严格而完备的备案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工作是公民、法人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督促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更加符合《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法制全国统一和法治权威。
备案审查方式是一种法定的、主动性的审查方式。备案审查的要旨在于确保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2024年8月修订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各级各类法规、规章一经公布,就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指定的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备案。不同层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送不同的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备案。《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四条还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依据,包括行政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策性文件以及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审查范围一般限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程序。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其他程序违法主张,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备案审查机关可视情况予以审查;凡属规范性文件制定违背“程序规范标准”抑或“权益损害标准”的,均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
(二)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两种不同的审查方式
执法机关的案件审查与法制审核目的、主体、内容各不相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审查方式。其中,“合法性审查”是依据法律展开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则是依据《宪法》展开的审查。但是这两种审查方式都是为了保证在《宪法》的统摄下实现全国法制统一,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立法法》列出专章第五章,具体规定“备案审查”的内涵和范围。在《立法法》已经明确提出“合法性审查”的任务和要求后,为什么还要强调“合宪性审查”机制呢?这是因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目标,最主要突显的是“于法有据”,法律之间要有统一性,同一个法律文本在法律规范制度设计上,要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包括推进合宪性审查,考虑到我国现实制度安排和各个权力机关的不同特征,当下和未来实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抽象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权力机关,进行“具体审查”相互配合与协调的双轨制审查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程序合法”成为人民法院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一项重要标准。当下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事实上存在着三个棘手的问题:一是在法院裁判理由中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不明确;二是审查范围比较随意,包括调研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登记、批准与公布等诸多环节的制定程序模糊不清;三是审查标准不一致、审查标准过于宽泛,缺少对未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程序的惩处。未来应当明确无论是“合法性审查”,还是“合宪性审查”,法律规定的审查主体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我国合法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审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尤其是职务行为。尽管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合宪性审查的提起主体,但是《立法法》规定了能够提起审查的主体。从理论上讲,任何法人组织、公民都有权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案件审查”和“法制审核”是执法机关两种不同的审查路径。第一,执法机关进行“案件审查”注重的是事实全面、证据真实和定性准确,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违法性质等进行全面梳理和判断。“法制审核”则是依据备案审查的规范要求,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如审核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定性和处罚等,关注程序严格和法律适用精准。第二,“案件审查”通常由具体办案人员抑或办案团队依法进行,具体对案件的细节、证据收集等直接负责,他们是案件调查审处的主要力量。“法制审核”通常由单位内部专门的法制机关抑或法制审核人员承担,他们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独立于办案过程,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严格把关,如公安局法制科对刑侦大队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等。第三,“案件审查”一般包括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同时还会考虑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是否准确等。“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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