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着重审核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依法立案、调查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在法定范围内等。
“案件审查”与“法制审核”两者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各不相同。第一,从执法机关进行“案件审查”的法律法规依据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从法制机关进行“法制审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批准,不得作出决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3)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以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