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通许法院:排忧解难暖民心 锦旗虽小情谊深
  • 七夕文创节,我在千年木莲王树下等你来----武汉锦心设计文创团队走进利川市毛坝镇新华村木莲王府掠影
  • 湖南: 常德市交通系统举办出租车驾驶员创文专题培训班
  • 湖南桃源县召开文明城市指数测评迎检工作大会
  • 湖南: 鼎城法院开展“为党旗添光彩 为创建当先锋”主题党日活动
  • 湖南省公安厅举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
  • 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宝 调研指导珲春检察工作
  • 【县区政务——河洛明珠 大美巩义】巩义小关镇:乡村振兴增添美丽产业新“引擎”
  • 湖南常德市第一医院第8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王欣艺赴长沙捐献造血干细胞
  • 【百日行动】 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法治中国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人员查询 | 手机版
联系电话:010-57187769
www.fzzgw.com.cn

   高层动态

政府颁发的国土证不敌手续不全的编查表——杭州市政府的国土使用证被当地法院完全无视

来源: 百姓法网 | 作者:刘连胜 | 发布时间: 2025-06-26 15:49:49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至于被告笕桥供销社提交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江干区是当年土地改革的试点,已经在1951年上半年完成了土地改革,进一步佐证了1952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给范家颁发了杭艮使字第0043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已经经过土地改革后确权颁发的。

  一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被告江干区笕桥供销社翻建修缮二层房屋的时候,杭州市规划局1982年6月23日颁发的建筑许可证还写明了系拆除范家的房屋。如果房屋不属于范家所有,杭州市规划局绝对不可能这样写。

  三、原一二审判决错误和违法之处。

  (一)事实认定错误

  1. 混淆房屋性质,错误采信证据

  原审法院做出的(2009)杭江民再字1号将范炳锦主张的”中式平房二间”认定为”厢房二间”,但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二者等同。根据范炳锦提供的1952年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根(杭艮使字第004384号),其父范老虎保留的房屋明确分为”中式平房二间”和”中式楼房一间”,而原审被告笕桥供销社提供的1951年房地产税编查表中却将”平房”与”厢房”混同,存在明显矛盾。

  法院未对”厢房”与”平房”的差异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以编查表记载为由否定范炳锦的主张,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审查的客观性要求。

  2. 忽视土改后房屋权属变化

  范炳锦在土改后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杭艮使字第004384号),明确记载其保留的房屋位置和面积。但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该证作为土改确权核心证据的效力,反而以供销社提供的”拨给证明书”等文件认定房屋归属,导致事实认定偏离原始权属凭证。

  3. 错误采信伪造证据

  笕桥供销社提供的1951年房地产税编查表存在伪造内容(如虚构根本就没有的地号2247-1),且该表中”建筑略图”与”房屋状况”栏数据矛盾(如”公正屋底13×6.9=89.7平方米”与没收面积不符)。原审法院未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反而将其作为重要定案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关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错误适用土改遗留问题处理规则

  原审法院援引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主张”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应受保护”。但该条款适用前提是”土改遗留纠纷”,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供销社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法院未区分”土改确权”与”后续行政划拨”的区别,错误将供销社取得的房屋使用权等同于土改确权结果。

  2. 忽视物权法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2007年施行)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范炳锦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税单足以证明其对房屋的合法权利,但原审法院未结合物权法原则审查供销社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如征收、补偿)取得房屋,反而以”历史拨付”为由否定范炳锦的合法物权,违反物权法定的原则。

  3.应当参照最高院土地改革确权问题的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规定: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处理这类案件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

  1952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给范家颁发了杭艮使字第0043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唯一合法的凭证,任何其他证据材料都不能替代。

  (三)程序违法

  1. 未依法审查关键证据

  范炳锦在再审中提交的1962年杭州市勘丈测绘图、1950年户籍档案等证据,能够证明土改时房屋的实际分布与供销社主张不符。但原审法院未组织对新证据的质证,亦未要求笕桥供销社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71条关于证据质证的规定。

  2. 未依职权调查关键事实

  范炳锦主张供销社通过伪造地号(如将2247-1地号篡改为2246-3)侵占其房屋,但原审法院未依职权向房管部门调取原始地籍档案进行核实,导致关键事实(如地号变更是否合法)未予查明,违反《民事诉讼法》第70条关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3. 遗漏诉讼请求

  范炳锦在一审中提出”撤销笕桥供销社001779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但原审法院以”不属本院处理范围”为由拒绝审理。其实,此案发生在土地改革时期,首次立案为1985年,当时我国并没有《行政诉讼法》,法院径行拒绝审理构成程序违法。

  (四)实体权利保护缺失

  1. 未保障原土地所有者权益

  范炳锦持有1952年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记载其对2246-1、2246-3地号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原审法院以”土改后房屋被没收”为由,将供销社通过所谓的行政划拨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视为合法,实质上剥夺了范炳锦作为原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请求权,违反《土地改革法》第30条的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2. 未审查行政拨付合法性

  供销社主张其房屋系”政府拨给”,但未提供完整的划拨手续(如征收决定书、补偿凭证)。其实,供销社历史以来就属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拨给的资产和房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资产和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不能无偿划拨给集体企业的。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