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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宪法价值研究》

来源: | 作者:侯亚男 | 发布时间: 2025-12-08 09:41:30 | 1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高质量党内法规体系的《宪法》价值追求

  (一)健全完善党委依据《宪法》法律决策的体制机制

  要把《宪法》实施贯彻落实到党治国理政各方面和全过程。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长期执政党,也是领导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已经载入现行《宪法》之中。深入探讨并揭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本质,有助于凸显法治国家建设的《宪法》价值与内在机理,全景式展示“中国之治”的理论魅力与实践伟力。人们通常所说的“党法关系”,即是指政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下,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构之间,从来就不是相互分离的关系。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形成了党与国家机构高度融合的特点与特征。由此规制执政党及其成员之行为的党内法规,随着政党执掌国家政权而渗透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习近平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这个法治论述,深刻揭示了党法关系基本原理的实质。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中强调,“要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坚持依法决策、依法施策,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为更好地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和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依据《宪法》法律决策提供出了根本指导原则。习近平在这里所说的“党委”,是指党组织系统内部,作为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常设决策和领导机构的各级党的委员会机构;这里所说的“党委依法决策”制度体系,是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国家立法权机关、党的立规权机关为主导依法依规制定抑或修订的,以《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为主要形式,依法依规管党治党、依法依规治国理政,确保使党委决策施策都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评判和检验为目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党委决策主体的依法决策行为,监督和落实党委依法决策工作的一系列的制度规范。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又新添“依法决策”。强调要健全决策体制机制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自此,完整地确立了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系统实行科学、民主、依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譬如,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通常所说的“决策的合法性”,说到底就是指决策的正确性。有些科学探讨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确实难以验证,有些民主话题往往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唯有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的规定,才是能够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的普遍而明确的标准,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就是依法决策。《宪法》法律制度事实上规定了党委决策是政府决策的依据,“依法治国”本质要求执政党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决策。如果没有各级党委的依法执政、依法执政和依法决策,建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只有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和进程,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加快推进党委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才能有效推进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

  (二)制定党内法规规范要彰显《宪法》的功能价值

  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即依据《宪法》立规、立法。党内法规“条例”“准则”的制定,必须以《宪法》精神和《党章》为依据,达到“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的。党内法规通过补强“人民的利益—党的主张—国家意志—法律”的实践发展规律,与国家法律共同进行传导互动、差序治理,彰显党内法规由于领导党与执政党的角色,实现自内而外所衍生出的“特殊治理功能”。《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即是说,党内法规依据制定《条例》的规定,在立法语言表述方式上,一般多使用条款形式予以表述。但是《条例》并没有否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使用条款形式表述”,而采取“使用段落表达形式”。有人据此认为这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习近平对此作过说明,认为“准则”是一个思想性、政治性、综合性很强的文件,要想阐明党关于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和立场,有很多问题需要讲讲道理。要做到这些,仅用《条例》那样的体例是难以容纳的。只有深刻认识和理解“准则”的规范性质,才能更好地、更准确地把握“准则”的基本性质。因而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准则”一般“以段落形式”而非“条款形式”进行表达,这是党内法规“准则”与法律法规“条款”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但是在本质上它仍然具有严格的规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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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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