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宪法依据和共同体意识
(一)宪法为边境治理和国家安全体系构建提供根本法依据
《宪法》确立维护和巩固国家安全的法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为“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提供了《宪法》依据和根本法基础。自“五四宪法”肇始,历部《宪法》都设置了“国家安全”条款。有关国家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规定,并非仅仅限于抑或集中于《宪法》的某一具体条款,几乎遍及《宪法》的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章节的诸多条款之中。这些《宪法》规定对于“总体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完善,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能作用。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概念的定义,2015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为《国家安全法》)首次提出并确认,“总体国家安全”概念也因之而全面体系化入法。随后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十一章,专章论述“国家安全”问题,提出要“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至此国家安全概念被广泛应用于边疆治理和法律实践的各种场域,无论是在顶层设计的国家安全法治战略中,还是在具体的国家安全立法实践中,国家安全始终处于“元概念”的核心语词地位。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确定性的不断加剧,以及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与开放实践的快速发展,《宪法》中国家安全条款事实上面临着内生型和输入型两大风险的威胁和挑战,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根本法基础亟待进一步加强。当下和未来有必要进一步运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立法细化等多种手段,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宪法》中的国家安全条款:一是强化《宪法》中国家安全概念的法定化、精准化;二是为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提供根本法基础;三是补强非传统领域国家安全《宪法》条款及其法律实施体系;四是明确国家安全和公民基本权利平衡的基本要素。
(二)准确认识和科学把握国家安全体系的基本内涵
《国家安全法》是边境治理和维护边境安全的根本遵循。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突出系统统筹和过程整合,以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相统一为价值基础,坚持积极防御、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安全意图。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时代,边境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格局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边境安全的综合安全特点决定了没有边境安全,就无法保证总体国家安全。实施边境治理和维护边境安全,首先要弄清楚国家安全概念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的大问题。只有弄清楚《宪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到底包括哪些内容,把应当包括在国家安全体系之中的安全要素,统统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的范畴之中,才能使国家安全体系概念达到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的总体性。国家安全法律概念也是国家安全法学体系的核心概念,它科学与否、合理与否、正当与否,直接衡量着国家安全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水准。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学》,把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严格地说,这个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是不完整和不太准确的,因为它只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并没有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基本内容抑或构成要素,即没有说明国家安全有什么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安全要素。2015年7月实施的《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法》先列举了一部分重大利益方面的安全,然后再用“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来指涉其他没有明确提到的其他方面重大利益的安全。这就明确地把“国家非重大利益的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内容或构成要素之外,表明“国家非重大利益的安全”不是国家安全必须包括的内容,不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安全法》的这条法律规定,既界定了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又揭示国家安全特有属性的定义,可以说是实施边境治理和维护边境安全的根本遵循。依据《国家安全法》的定义,可以合理地推导出如下结论:国家安全包括国家重大利益的安全,但是国家安全不包括国家非重大利益的安全。尽管如此,基于我国法律实践的“国家安全”的概念定义创新,当下和未来有必要把它置于范式变迁和应然谱系的知识脉络内进行考察和定位。即通过探究国家安全立法背景、法律制定者意图进行目的性解释,赋予“国家安全”概念全面综合和富有张力的法学界定,重塑“国家安全”法律概念的法益谱系。
(三)把边境地区整体发展纳入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全局
边境安全的综合安全特点决定了没有边境安全就不存在总体国家安全。为确保边境安全就必须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加快推进边境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全环境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不可能是一劳永逸永恒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营造、维护和管控才行。边境地区边民的就业、医疗、教育、社保、住房、收入等民生问题,始终是保证边境安全稳定的基础。一旦出现民生凋敝、边民生计困难,势必造成边境安全稳定的隐患。保障和改善边民的民生水平、赢得边民民心,始终是边境安全治理最基础、最有效的举措。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边疆地区一个都不能少。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边境地区依托自身条件禀赋,在融入新发展格局、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丰富内涵,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法治保障。这里的“铸牢”二字,说明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牢固建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不可撼动的《宪法》立场和《宪法》意志,表明汇聚强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合力的价值取向。“中华民族”是“全国各民族”的总称,《宪法》用“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来表述,比过去用“族群”“民族”概念来表达更为精准和科学。《宪法》“序言”记载了56个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的艰辛历程,展示了各族人民共同书写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绚丽篇章。各民族共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和不屈不挠的顽强意志,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最终形成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为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奠定了坚实基础。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各民族血脉相融,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根基;各民族信念相同,是中华民族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内生动力;各民族文化相通,是中华民族铸就多元一体文明格局的文化基因。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催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本质所在。我国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紧迫性与中东部地区比较起来,显得更加紧迫、更加重要、任务也更加艰巨,未来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高度谋划发展,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这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民族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着力推动中华民族成为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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