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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黄燕发表:《宪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论文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3-12-13 09:36:48 | 219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宪法保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核心举措

  (一)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完成宪法建设任务的抓手

  中国式现代化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时代选择。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期,党中央就高瞻远瞩地摆明了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和绕不开的问题,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状况和实际解决的程度,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发展环境,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完成《宪法》国家建设任务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及时明确了全党全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任务,创造性地运用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各自的优越性,使中国经济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创造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过百年发展的经济体量,到2020年底我国整体摆脱绝对贫困状态,14亿多人口一个不漏地进入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落后的社会生产问题,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中国式现代化与以资本为中心的西方现代化相比较,在价值立场、内在机理、实现途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的客观因素。当下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生产存在的某些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说到底是由于“新科技”“新发展理念”迟滞造成的。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科技现代化,必须以科技现代化为标志聚焦社会主要矛盾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项工作中的不同表现,通过高质量发展的途径予以逐步解决。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标志着把经济增长的着力点放在经济活动质的提升上,“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从“五四宪法”肇始的四部《宪法》,都在确认国家根本建设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应当尽快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写入《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解决好社会主要矛盾是新时代完成《宪法》现代化强国建设任务的重要抓手,中国式现代化具有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全面能力。这是由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同执政党建成现代化强国的中心任务共同决定的,并且是由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点和特色表现出来的。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确立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取决于党和政府能否紧紧围绕社会主要矛盾推进各项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阶段之后,党中央接续“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及时定位中国式现代化未来发展方向和所处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明确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功地开拓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范式,使中国式现代化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发展方式上,尊重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普遍规律,兼顾发展动力与未来发展潜力,注重开发现代化发展的内生动力,有效化解了现代化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和困境,探索出了一条保证经济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双赢的新路子。

  (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宪法实施和监督的目标

  以权利为中心是世界近代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1215年6月英国制定《自由大宪章》对王权进行限制,1689年10月颁布《权利法案》对王权予以剥夺;1789年8月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在全世界首次开列权利清单;1787年9月美国国会制定《宪法》宣布以宪法立国,在全世界开启“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即无宪法可言”的以立法构造权利体系的近代国家法律制度。与此相适应,联合国于1948年10月制定《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12月颁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1976年3月实施),1966年12月颁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1月实施)等联合国文件,推动权利体系走向国际化、普遍化。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里,只有实施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保证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有效运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理逻辑上的“全”字所蕴涵的全称性逻辑判断,解决了民主与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全覆盖特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渗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是法治与现代化之间价值有效融合的集中体现。“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的有机“结合”,始于《宪法》文本对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展望”,《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现行《宪法》走向现代化的标志。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上是一切权力正当性的来源。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一切重要决定事项,必须无条件的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坚持《宪法》的统领作用必须以保障人民利益为落脚点,政府的公共决策机制必须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尤其是国家治理领域必须始终有人民“在场”。《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既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也是一切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监督国家机关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经历了从“宪法实施监督”到“宪法全面实施”,从“健全机制和程序”“健全体制机制”到“健全制度体系”的全链条过程,使得我国宪法实施进入以“全面实施”为目标,以“实施和监督实施”为内容,以“制度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的历史新阶段,形成了富有中国原创性、独创性的宪法实践。为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以下简称为《监督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办法,《宪法》规定了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其他监督相配合的监督合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我国法治建设已经由前法治社会步入法治起步阶段,并迅速发展到法治成长阶段。促使我国法治建设迅速成为国际社会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我国与国际社会法治发展的共时性特征,从而使我国法律制度有条件和能力参与国际治理体系,中国法治道路的实践经验和实践特色,为全人类法治发展贡献了中国独有的法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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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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