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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发的国土证不敌手续不全的编查表——杭州市政府的国土使用证被当地法院完全无视

来源: 百姓法网 | 作者:刘连胜 | 发布时间: 2025-06-26 15:49:49 | 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政府颁发的国土证不敌手续不全的编查表

  ——杭州市政府的国土使用证被当地法院完全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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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杭州 土地改革 地主 范家 经商 国有土地使用证 编查表 保护建筑 租给供销社

  内容提要:

  杭州市范家1952年取得的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土使用证,在杭州市两级法院却不敌手续不全的编查表,近百年的保护建筑已经被部分拆毁。

  正文:

  在美丽的西子湖畔,1938年出生的於月娟,现年87岁,她的身体还很健康,不但生活能够自理,而且记忆力非常好,对于60多年前的事情仍然历历在目,诉说起来如数家珍,更重要的是:这位老人还担负着一个重任,那就是日夜守护着杭州历史建筑——传统院落式民居建筑。

  一、土地改革之后确定了房屋属于范家所有。

  范惠文是一位已经66周岁的女士,87岁的於月娟是范惠文的母亲,老人家退休前在杭州市压鉄块厂工作。

  范惠文的父亲范炳锦(又为金)系当年杭州市电缆厂的退休职工(现在已经亡故)。

  杭州市解放前,范惠文的爷爷范福全和范惠文的父亲范炳锦就在杭州市枸桔弄分别经营着顺源活羊和顺祥范记寿器。

  解放后的1952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给范家颁发了杭艮使字第0043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杭州市档案馆有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根和杭州市艮山区工商业会员名册可以证实。

  杭州市公安局当时的户籍档案证实了范家当时的人口为八口人,土地一百一十亩,塘一个,房子十间。

  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管理局经过查询档案证实:5-5-2246-3号处两间平房,0.07亩内宅,产权所有人范老虎(又名范福全,范惠文的爷爷)。

  邻居丁连弟(1928年12月11日出生),邻居胡苗英(1939年2月10日出生),邻居张金水(1939年3月9日出生)等都证实了范家开设的店铺。

  1968年上半年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分户纳税凭证证实:2246-1,246-3两块房地产系范老虎缴纳的房地产税,证实了系案涉房屋范家所有。

  2005年5月24日,被告方查询杭州市房产档案馆证实:五都五图2246-2,壹分九厘壹的土地,从1956年起被笕桥供销社租赁使用。说明房屋不是被告的。

  另据档案馆档案,杭州市规划局1982年6月23日颁发的建筑许可证证实:笕桥供销合作社翻建的二层营业用房系拆除范家的房屋之后建造的,被伪造为2247-1号黄家所有的地块。与范家的地号相矛盾。

  上述材料、证据和杭州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会员名册互相印证,形成了稳定的证据链。

  1982年,范炳锦发现长期租赁自家房屋的杭州市江干区笕桥供销社不再给自己家缴纳房租,而是将范家的房屋据为己有,还进一步翻建。

  于是,将杭州市江干区笕桥供销社起诉到人民法院。

  1985年2月5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做出(85)杭江法笕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开庭质证,没有进行辩论,就驳回了范炳锦的起诉,而且诉讼费也没有退。

  在此后的多年间,范炳金多次提起再审和申诉,均没有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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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占有的房屋没有合法来源,仅凭一张缺项的编查表居然能够对抗国有土地使用证。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四条规定: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由此可见,范家当年的门面房属于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其实当时的政府也根本就没有没收范家用来经营的房屋和土地。

  这才有了解放后的1952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给范家颁发了杭艮使字第0043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杭州市艮山区工商业会员名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条规定: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斜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被告江干区笕桥供销社,不是贫苦农民,不是国家管理房地产的机构,即使范家的房地产被没收,江干区笕桥供销社也没有资格和权力享有。

  其实,此案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只要让被告举证出来他们所占有的房屋变更的来源,问题就一清二楚了。经过研究分析案情,被告只提出系政府将没收的范家的财产分给他们的,但是被告江干区笕桥供销社依法又不符合享有土地和房屋的主体,被告也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税务局制作的房地产税编查表》的时间是1951年8月1日,编查员、复查员都没有签字盖章,仅仅一个缮写员盖章,不但涉嫌伪造,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解放后的1952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给范家颁发了杭艮使字第0043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全面地列举了范家的土地地块和面积,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完全否认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税务局制作的房地产税编查表》。何况,编查表和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函也证明被告笕桥供销社只是租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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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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