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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涵及合宪性审查研究》

来源: | 作者:亚男 | 发布时间: 2025-10-09 10:19:18 | 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推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迈向法典化

  党内法规体系是独立于国家法律自成一体的成文规范体系。站在新时代新征程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实现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执政党提出党内法规法典编纂的构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是执政党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出编纂党内法规文件的指示,对党内法规进行编纂是增强制度的集成性集约性需要。既然党内法规法典化问题已经被提出来,就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以寻求共识。党内法规并不是国家法律规范,为什么要进行法典化?这是因为党内法规也是“法”,党内法规具有权威性、抽象性、普遍性、反复适用性等法律规范的特质,这是党内法规体系法典化的立论根基。国家法律法典化规律为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当代中国法系法典化的一座丰碑,因为法典化不只是人类法治文明最重要的成果,而且是现代国家走向法治之路的最佳选择。据统计,党中央已经制定实施3700多部党内法规、18000多份规范性文件,开展更高程度和更高水平的体系化工作实属必然。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尽管党内法规法典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领域党内关系比较稳定、法规制度比较成熟,等等。当然对于那些变动性太大、变化太快的法规,也不宜凝练为法典。因而有专家建议“选择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化为突破口,启动党内法规法典编纂工作”。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法典化构成,可考虑由“总论”和“分论”两大板块组成。然而对于国家法领域的法典化做法和形式,能否适用于党内法规领域?目前尚有不同的看法。最主要的就是认为党内法规法典化既缺乏法理基础,也缺乏充足的实践依据,“党内法规体系化不宜在部门法纷纷追求法典化的吁求中迷失自我”。

  推进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

  (一)《宪法》监督是确保党和国家权力人民性的保障

  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通过《宪法》监督,对国家机构的权力进行规范与制约,才能确保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既能高效运转,又不至于损害人民群众的权利。为此,2018年“修宪”专门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节。《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既是组成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又是命运共同体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监督国家机关一切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体现。坚持《宪法》统领和监督作用,就要以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体利益为前提,以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历经从“宪法实施监督”到“宪法全面实施”,从“健全机制和程序”“健全体制机制”到“健全制度体系”的全链条发展实践,实现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化的全链条发展,使得以“制度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的《宪法》实施和监督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形成了富有中国原创性、独创性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强宪法解释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腐败是党长期执政的最大威胁,国内外发展的历史证明,任何绝对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和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依据与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只有坚持治标与治本的同步推进,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才能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胜利。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实施监督,已经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其他监督相配合的监督合力。

  (二)实施《宪法》监督的关键是推进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是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是法治体系的根基和一切法度的根源,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法律依据,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从各方面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合宪性审查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设计,合宪性审查的前提是对《宪法》规范含义进行精准解释。合宪性审查是指特定权力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人大系统、党委系统和政府机关,基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制定的法律规范、党内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述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职权职责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处置的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依法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须臾离不开发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我国当下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实践中,国家权力机关出台的法律规范和党委系统发布的党内法规,是最普遍、最重要、最主要的审查对象。合宪性审查的规范依据包括《宪法》性规范和《党章》性规范,合宪性审查机制由国家的“国法系统”合宪性审查和“党规系统”的合宪性审查共同构成。开展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推进《宪法》的有效实施和有效监督,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确认和规定。《立法法》第五章对适用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做出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新增设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即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这是健全完善体系化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未来有必要对合宪性审查制度做出精细化建构,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尤其是在启动程序上,要构建合宪性审查要求权主体与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的协商机制,解决应要求审查方式实践中的制度壁垒与法律文化障碍。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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