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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涵及合宪性审查研究》

来源: | 作者:亚男 | 发布时间: 2025-10-09 10:19:18 | 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关键举措

  (一)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要始终保持党强大的执政能力和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有着百年辉煌历史的大党而言,一些党员干部往往易于产生骄傲自满情绪,养成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官僚习性。诚如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指出,“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斗争本领不强,实干精神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新时代破解大党独有难题,本质就在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等“六个如何始终”,剖析并总结“大党独有难题”,告诫全党要永葆党的青春活力,就必须拥有忧患意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为进一步发展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提供目标追求与现实基础,既是进一步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由路径,也是执政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第一个答案在新时代的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党的“自我革命”结合在一起,是中国共产党保持长期执政地位的内外兼修,也是回答“跳出历史周期率”和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双重路径。党员干部如何在实践中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党组织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这是新时代新征程对执政党的新考验。中国共产党拥有9600多万党员和49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要“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习近平这两段话体现了执政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彰显了从严管党治党、勇于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党自身的问题,这是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迈过的一道坎。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的优势,也是“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的关键所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党开展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权责明确的责任体系从严落实政治责任,以党内法规体系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党的自我革命的长期性与稳定性。

  (二)以铁的纪律保障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落实

  再好的法律规范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也就等于零。尽管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是“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的问题,仍然是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一块致命短板。为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心由“立规”转向“执规”。以党性和铁的纪律保障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落实,是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重大举措之一。只有不断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以党内法规的刚性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才能把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只有从制度层面解决“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的问题,才能打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制度制定”到“制度执行”的“中阻梗”;只有实现由“政策治国”到“依法治国”的转变,把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以及国家各方面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为依规治党、建设党内法治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尽管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属于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各自都有自己内在规定的内容和具体的调整对象,但是“党领导一切”的特殊地位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根本目标、价值取向、规范效力、实施执行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应当在遵循国家法律融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健全立法立规衔接和协调机制,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适用边界,健全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机制等途径,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三)以标准化规制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

  制定党内法规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环节不放。党内法规质量优劣的实际状况,直接关系到执政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影响到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标准是标准化的根,标准化是标准关系的普遍化。标准化原理是揭示标准化状态实现的方法和规律,具备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征,制定高质量的党内法规体系须臾离不开高标准。只有始终坚持立规的高标准,才能确保立规的高质量。标准化是完整实践过程的最佳结果形式,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制定标准、实施标准、修订标准。标准化通常依赖于一定的规范,规范化是秩序整合的目的,标准化则是实现规范化的手段。这就需要以标准化规制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如克服规划(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阶段的程序缺陷,注重引导党员参与、善于运用立规技术、规范立规语言、提高法规备案审查水平,注重在立规实践中提炼评估党内法规质量的标准。规范化、体系化和高质量发展,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目标方向,标准化为党内法规质量提升提供了方法论依据。评估标准的确立是提高法规质量的关键,要善于运用质量评估标准检验立规的实际效果。任何标准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性,就不称其为“标准”,事实上也无法付诸实施。标准获得强制性的路径和形式,主要有法律引用标准、强制性引用标准和强制性认证。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国家立法,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性工程,特定的思维方式总是体现着特定的思想内容,党内法规标准强制性的立规表达,是其义务性规范与法律责任。强制性立规标准的实施,是党内法规标准化的最终目的,标准只有经过实施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标准制定出来被束之高阁并不执行,那么标准制定得再好也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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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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