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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宪法价值研究》

来源: | 作者:侯亚男 | 发布时间: 2025-12-08 09:41:30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加强对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宪法》实施情况的合宪性审查

  党内法规以其具体的规则来满足和实现政党内部规制。党内法规素有自己的“内变量”,要科学理解和把握党内法规本质,就必须着眼于党内法规整体即党内法规体系,无论是制定党内法规还是实施党内法规,都必须充分考虑这种“内变量”的价值和作用。作为规范并非由于有实效才是有效力的,任何一个规范的效力无不来自于另一个规范,最终归属和来自于基础规范。《宪法》就是这样的基础规范。《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作为高度集中、统一人民意志的执政党,在充分发挥《宪法》赋予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在制定党内法规时更加注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凸显党中央的集中意志和统一领导。中纪委、中央工作机关和省级党委制定部门党内法规或地方党内法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实施《宪法》赋予地方的“建设任务”,即《宪法》在“序言”中规定的“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为了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未来应当明确规范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边界、范围与限度,首先是要提升各级党内法规的立规质量,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重点是要加强对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使党中央立规机构、中央机关党组和省级地方党委立规机构,始终依据《宪法》和《党章》的授权与规制制定党内法规,确保各级党内法规始终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宪法》之所以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政党机关等实施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是因为《宪法》实施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为了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执政党对整个国家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党内法规在国家、政府等关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也决定了党内法规在治国理政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秩序、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自从在国家治理领域引入“合宪性审查”制度之后,一方面引起了党内外对执政党在治国理政中作用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一度引发了有关“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宪法司法化”等术语在使用上的混乱。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七十条,把原来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机构设置和机构功能的转换,使得备案审查模式上的“沙盘推演”以及相关争议宣告结束。实践证明,合宪性审查制度有利于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是实现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未来如果不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合宪性审查制度,不仅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很难得到保障,而且《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这个“根本任务”的完成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当下和未来需要建立起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在《宪法》这个最基础规范的支撑下,确保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达致“内在统一”。

  (二)凸显《立法法》对党内法规实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价值

  合宪性审查是根据《宪法》对公权力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的审查。备案审查不包含对国家基本法律的审查,因为基本法律是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我国对于基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都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在功能定位上,尽管有些法律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合宪性审查的某个方面,但是无论如何不能把两者等量齐观。对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本目标,是在坚决纠正或废止违宪性立法的基础上,致力于达到立法立规的“合宪”状态,保持一种积极的立场;对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的基本目的,是避免出现“违宪”状态,保持一种消极立场;解释《宪法》的含义是合宪性审查的基本前提。依法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来的。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的核心内容,合宪性审查实质上包含着对基本法在内所有法律规范的审查。因而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幸福生活息息相关,它使得规定人们享有“和谐美丽”幸福生活的《宪法》成为“活法”。由于我国国家大治理的难度也大,包括党内法规、地方立法在内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也就难免会有“忙中出错”。尤其是有些地方党委机关和政府机关,习惯于联合发布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无异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地行使了只有“两高”才有的职权,这就严重违背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立法法》属于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地方党政机关联合发文违背了《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两高”以外的任何权力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是需要通过合宪性审查予以纠正和禁止的行为,否则就会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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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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