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路径
(一)统筹“发展型改革”与“治理型改革”,协同推进制度体系现代化
40多年的改革开放基本上是顺着“发展型改革”与“治理型改革”两条主线向前推进的。从改革开放进程的时间节点上说,1978—2013年是我国实行以“发展型改革”为主的重要时期,尽管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这个时期的改革任务和发展目标,主要是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行的。“发展型改革”实践的快速推进,迅速地缓解了发展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有没有”问题。从2013年开始到现在,可以说是我国进入“发展型改革”与“治理型改革”双重并重、双重推进的关键时期。与此相适应,这个阶段也把“治理型改革”提上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议事日程,使得改革呈现出“发展型改革”和“治理型改革”两条主线并列,高质量发展客观上要求“发展型改革”与“治理型改革”相结合。《决定》第三条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明确规定“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此《决定》提出了把改革继续推向前进的“七个聚焦”,这“七个聚焦”实质上就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七个重点,也是我国未来制度建设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重点。自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肇始,我国经济改革就进入了“发展型改革”与“治理型改革”并重的关键时期。畅通国内大循环既是“发展型改革”与“治理型改革”的重要结合点,迫切需要通过制度的纽带效应,实施好对外开放、对内开放和自我构建,彻底打破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制度壁垒,这是我国新一轮经济改革一个重要的突破点。如果不能实现畅通国内大循环的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就会出现与改革相分离状况和尴尬局面,就会造成“两张皮”现象。当下“发展型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数据统统纳入生产要素,着力推进破除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强调“入场”环节和“在场”环节统筹,致力于推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发展型改革”的重点措施主要是打破行政壁垒,真正让土地、人口、原材料、资金、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在地区间充分流通、合理流动。与此相适应,“治理型改革”的重点聚焦于解决当下的突出矛盾,服务快速推进的中国式现代化并促进社会和谐,政府治理模式创新,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自身改革的重要抓手。当下政府治理模式存在的主要弊端,概括地说,就是政府和市场关系尚未完全理顺,部分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不畅,部分领域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偏高等问题。譬如,有的地方隐性壁垒多、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行政执法“一刀切”、办事成本高等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与政府改革目标、企业期待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国“治理型改革”的重点和主要任务在基层,未来需要进一步厘清基层治理的内涵以及由其内涵所决定的治理属性,包括从法律、财税、政策、信息披露、市场交易等多方面形成的发展方式,而非单一依靠行政指令,以利于解决基层突出的矛盾、实现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和谐。
(二)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推动市场竞争制度化、法治化
“发展型改革”的重点是继续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这条规定与2021年8月出台的《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以及2022年4月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为我国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规范了方向。为此就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国家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任何企业都不能从免于竞争的保护中获取特殊利益,促使各类要素向优势企业聚集;就要切实保护民营经济权益,各类项目招标特别是有产业政策支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政府和市场要做到一碗水端平,对各类企业平等开放、公平竞争,形成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化、法治化,不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用不同标准。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律范围进行调整。所以,《决定》突出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重大社会变革需要有重要的制度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变革制度。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成为斩断“比拼土地优惠”、“税收减免”等提供优惠条件招商引资的利剑,预示着未来招商引资的竞争格局将发生深刻而重大变化,过去那种单纯靠税收优惠式招商引资将不复存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生存发展的核心和灵魂,坚持公平竞争和实现市场竞争制度化、法治化,始终是“发展型改革”最基本的特征和要求。从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到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发布,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和体系化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只有打造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为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融资选择和支持,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善于用好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先立后破”的方法,整体思路和要求就是牢牢牵住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这个“牛鼻子”,实施先立后破、破立并举。习近平要求把“先立后破”,作为深化各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方法论认真对待。各级领导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切忌搞徒有其表的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这是检验和衡量领导干部党性和政绩观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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