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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用高质量立法和司法助推中国式现代化》论文

来源: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5-07-22 12:29:25 | 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用新时代法治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宪法》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确立了国家制度根基,起着强基固本的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毫不动摇地构建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把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依宪立法”是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立法原则和立法要求。我国的立法原则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严格以《宪法》为依据,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该法律一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这里“依宪立法”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消极的合宪性控制,即经过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实施,确保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宪法》规定;二是积极的合宪性形成,基于《宪法》委托,由立法机关把《宪法》中的“抽象原则”和“宏观制度”,通过法律条款具体化为行之有效、具体详实、相互衔接的法律规范。这种以立法形式实施《宪法》、发展《宪法》的途径和方式,已成为我国《宪法》实施和发展变迁的主渠道。“纲领性”规定是《宪法》立法一个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特色,从功能上为“促进型立法”的产生预留了《宪法》空间。就法理分析而言,《宪法》体现的是现在的抑或已经有了的东西;“纲领”体现的则是将来的、现在还没有的东西,是需要经过努力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得到的东西。毛泽东曾经提出,中国《宪法》要有纲领性的内容,“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比如三大改造之类。”基于新中国建国初期面临百废待兴、百废待举的实际情况,“五四宪法”就容纳了大量“纲领性”条款,呈现出“事实确认”和“纲领性指引”相结合的立法特征,这对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产生了直接的和深远的影响。再就“促进型立法”而言,“促进”本身意味着对于某类事项和某种行为,在立法上和法的实施上予以政策倾斜。尽管《宪法》“总纲”部分明确规定了许多国策条款,但是各类国策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层级,并不是完全一样抑或一致的。按照全局性、长期性和高位性标准,参考相关政治文件和法律规定,可以将我国“国策条款”宽泛地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由《宪法》确立的“基本国策”;第二个层级是由《宪法》确立的“重要国策”;第三个层级是《宪法》所涉及的“具体国策”。

  要以“促进型立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鉴于立法资源和立法注意力的有限性,未来需要通过《立法法》等法律规定,明确启动“促进型立法”的客观标准和法定程序,依法明确“促进型立法”在什么程度和意义上实施了《宪法》。“促进型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拓展了立法的形式和立法功能,而且彰显了更加积极的《宪法》实施观念。《宪法》实施应该而且必须通过“法律实施”来实现,诚如习近平所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必须下大气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司法不公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事情,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推动规范用权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不断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宪法》实施侧重于《宪法》实施主体的积极作为,强调由抽象的规范转化为具体的社会现实。譬如,“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源自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最基层的群众民主实践,现已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民主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成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这是我国在新时代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中国式现代化”的聚焦点,更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举措,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须臾离不开《宪法》规定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作支撑。

  (二)坚持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发展格局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高质量发展。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为做好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新时代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主义大方向,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的中心任务,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发展格局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一招”。要实现到2035年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国家安全体系和安全能力全面加强的战略目标,就需要系统地把握总体国家安全重大战略思想和重点任务,系统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是习近平对当下和未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的一个目标指向。这就要根据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尤其要完善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化渠道,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创新群众工作机制。邓小平早就说过“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和基础。在当下和未来必须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否则一切都将无从谈起。习近平在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做到发展和安全动态平衡、相得益彰。对于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执政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也是新时代对国家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只有不断夯实国家安全基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才能够为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环境;只有不断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水平,才能为筑牢安全屏障、塑造安全态势提供坚实的物质支撑;只有把“社会安全发展”贯穿于“国家安全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更加安全和更为可靠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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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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