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党内法规较为严密的权力制约体系
构建党内监督和国家法制监督制度衔接与组织联动机制。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十条增设“探索联合审查机制”条款,规定了联合审查方式及其相关机制。“联合审查”是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一种新的审查方式,“审查职权联合”不同于作为工作机制的“联合审查会议”,其功能特点是提高审查质效,目标重点是保障审查效力和实效,核心关键在协同审查基准。在实行党政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背景下,“联合审查”实质上具有跨越不同系统、跨越不同权力机关的审查功能。“联合审查”既是各类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的特殊方式之一,又是“党政联合发文”中同“先后审查”并列的一种互替选项。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治理现代化,是通过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强化党的自我监督程序,从而确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的。加强党和国家权力的自我监督,是保障人民监督权力、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政治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为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对党内法规实施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不只是法治实践的过程与机制,还呈现出丰富的政治图景与互动关系并遵循一定的政治逻辑。如党的组织机制、工作机制和实践机制,就共同塑造了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运行机制与治理秩序。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是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分工负责、移送处理、征求意见、审查监督、沟通协调、会商研究、信息共享等程序性安排,既保证了党内监督系统的有效运行,又推动了国家法制监督系统作用的发挥,实现了党内监督体系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制度衔接与组织联动。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机制被纳入党内法规体系,标志着党中央进一步深化了对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高度重视。
四、完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主要举措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交叉执行是执行领域符合中国本土实践的重要改革举措。政府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必须于法有据,自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法律政策履行职责和义务。“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赋予特定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譬如,政府行政机关的执法权、执行权都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行政机关在接受授权的同时,也必然接受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地方行政执法必须依据行政职责遵循职权法定原则:(1)职责依法设定是职权法定原则的核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置行政职责。(2)通过法律法规、行政决定进行授权。有关行政主体将某些行政权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授权。(3)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往往委托另外的组织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该职权,委托的法律依据可以是法律和法规,也可以是政府规章,但是委托法必须和设定法相一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譬如,交叉执行就是司法系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决定的标志性举措,契合深刻的执行规律、彰显务实的尽责履职、发挥突出的专业优势、体现显著的创新思维。全面推进地方执法机构交叉执行,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处理好依职权执行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关系、交叉执行成本与收益的关系、追责与激励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与舆情风险防控的关系、交叉执行案件数量与执行力量配备的关系。新时代交叉执行工作并不是解决一时一地问题的权宜之计,而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未来要切实加强对交叉执行的统筹指导,加强对交叉执行的组织领导,采取分类施策、重点适用指令、提级等方式,健全交叉执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交叉执行衔接有序,最大限度激发交叉执行效能。
(二)完善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
法治的基础在于法律能够提供公平的规则和公正的救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规定及时立案并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事先告知”是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作出、处罚程序合法的重要条件,既是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充分珍尊重,也是实现实体合法的根本保证。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幅度依违法情节、后果等予以确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查、决定、执行程序,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决定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执行时按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对于符合主动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监察机关经法定审批程序后,可以在移送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作为一种“监察文书”,是对“量刑”的建议,司法机关原则上应当采纳。法治行政的核心在于保持法律对司法行政的控制,司法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体现为对司法行政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司法行政程序最重要的价值就是确保实体公正。“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司法为民”的核心在于司法公正,法律需要每一个人的遵守,一旦法律变成了某些人操控的工具,司法就会成为某些权力拥有者的附庸,公平正义便无从谈起,国家法治安全必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司法机关必须彻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权势的干预,确保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必须依法对枉法裁判者进行严厉地打击,不仅要打击违法涉事的法官,更应当追究主管领导者的责任,司法部门的领导绝对不可以成为枉法裁判的保护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相比较,表述方式上的变化表明“行刑衔接制度”在顶层设计层面,已经由过去那种单一的“正向衔接”维度,转变为闭环结构的“正向衔接+反向衔接”维度,加强“行刑反向衔接”是贯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键所在。在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15.9万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属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案件就有9.5万件。推进高质效办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有赖于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制度,构建规范有序、严密高效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主要由行政检察机关牵头负责,规范有序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集中体现。要通过司法备案审查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系,确保纪检监察机关能有效发现并解决司法腐败问题,避免循环性沉默和体制性推诿扯皮。对司法系统中的失职、失责和渎职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确保司法机关始终保持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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